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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

发布时间:2023-11-06 01:36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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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: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(二)离休、退休的;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(四)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,男职工年满50周岁、女职工年满45周岁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: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(四)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,男职工年满50周岁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的;

(五)出境定居的;

(六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
(七)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;

(八)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;

(九)提前一次性偿还两年期以上(含两年)住房公积金贷款,还款期限和还款额达到一半以上的;

(十)生活困难,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;

(十一)单位撤销、解散或者破产,并且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《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书》,符合提取条件的;

(十二)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。